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21>>

浙江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抽检370批次食品 6批次不合格

2021-10-29 15:43: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23期)。公告称,近期,该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食品3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364批次、不合格6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质量指标不达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量指标不达标

长兴县华盛高级中学销售的标称镇江市京江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京江牌镇江特产陈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镇江市京江醋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南浔永惠生鲜超市销售的金桔,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

梅溪综合市场褚美红摊位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四、重金属污染

(一)梅溪综合市场汤加前摊位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二)梅溪综合市场姚伟摊位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三)梅溪综合市场褚美红摊位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南浔区、长兴县、安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处。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区县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抽检合格-20211029.xls

                                                                  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抽样编号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分类任务来源/项目名称检验机构备注
DC213305003143322081//梅溪综合市场汤加前安吉县梅溪镇梅溪综合市场梭子蟹//2021-09-23镉(以 Cd 计),mg/kg||5.3 mg/kg||≤0.5 mg/kg食用农产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抽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DC213305003143322102//梅溪综合市场褚美红安吉县梅溪镇梅溪综合市场黄鳝//2021-09-22恩诺沙星 (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μg/kg||591μg/kg||≤100μg/kg食用农产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抽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DC213305003143322113//梅溪综合市场褚美红安吉县梅溪镇梅溪综合市场梭子蟹//2021-09-23镉(以 Cd 计),mg/kg||4.2mg/kg||≤0.5 mg/kg食用农产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抽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DC213305003143322154//梅溪综合市场姚伟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梅溪综合市场梭子蟹//2021-09-23镉(以 Cd 计),mg/kg||2.2mg/kg||≤0.5mg/kg 食用农产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抽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DC213305003198310365//南浔永惠生鲜超市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馨雅花园10幢7-8号金桔果脯类/购进日期2021-08-31乙二胺四乙酸二钠║0.366g/kg║不得使用水果制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抽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DC213305003021305086镇江市京江醋业有限公司句容市边城镇暨南农场陈塘村2号长兴县华盛高级中学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紫金路399号京江牌镇江特产陈醋480ml/瓶京江牌2021-07-01总酸(以乙酸计),g/100mL‖3.3‖》3.5调味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抽湖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不合格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