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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别再分不清!

2021-10-11 17:21:16 江苏省消保委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四金”让人傻傻分不清,这“四金”到底有啥不一样?

1.【定金】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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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其目的在于缓解收受订金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3.【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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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只是民间交易习惯,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标的数额。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4.【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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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在现实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没有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建议大家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四金”,慎重行事。(来源:苏州普法)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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