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7月30日,福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蒙某(个人)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案
2021年2月,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湖里区嘉兴里一台电梯困人事件时发现,该电梯的《电梯使用标志》涉嫌伪造。经查,2018年6月,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总承包该台住宅电梯加装的业务。历时两年多的加装手续审批和土建完成后,2020年8月,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主动找到蒙某,约定由蒙某实施安装该电梯。蒙某未经许可安装完该电梯后,于2021年1月将伪造的《电梯使用标志》照片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转发到业主微信群,将电梯交付业主使用。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和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蒙某停止未经许可安装电梯的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安装的,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对厦门某电梯有限公司处罚款22.1万元;对蒙某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5.5万元。另,蒙某伪造《电梯使用标志》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福建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按照“双随机”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转供电价格行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向其所管理商场的入驻商户收取电费,其中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收取1.2元/度的电费单价;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收取0.785元/度的电费单价。在上述收费期间,当事人管理的商场每月综合平均电价在0.56元/度至0.75元/度之间,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上述电费高于综合平均电价的价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当事人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管理范畴,但当事人并未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先行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退还给商户,期限届满后对当事人未退还的违法所得(17473.35元)依法予以没收,并处罚款105万元。
蓝某某未履行食品经营者查验义务、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案
2021年2月9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节前农贸市场水产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开禾市场(八市)某水产品摊位销售的螃蟹涉嫌绑绳过重。执法人员现场称重后发现,该摊位销售的14只螃蟹所绑橡皮绳重385克,螃蟹自重4910克,所绑橡皮绳占螃蟹自重的7.84%。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当事人将橡皮绳拆解剪切销毁。经查,当事人以120元/斤的价格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涉案螃蟹,以13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当日尚未售出;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食品经营者查验义务、销售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罚款4851元。
李某某、张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2月4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海沧区某小学改扩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分配电室有一套标称“潍柴”商标、“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电机组。经“潍柴”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持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维权岗员工现场鉴别(辨认),该“潍柴”发电机组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李某某、张某对此无异议。经查,当事人李某某、张某系海沧区某小学改括工程项目水电工程负责人,因二人工作失误,导致采购的发电机组(采购价格12.9万元)注册商标标识、生产单位与业主单位要求的注册商标标识、生产单位不同,为避免损失,两人串通,伪造了含有与业主单位要求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和生产单位的铭牌,替换掉已采购的其他品牌的发电机组铭牌,并通过验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移送标准,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6月3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集美区灌口镇黄庄里某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称“生产企业: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茅台播窖源天下酒”、规格500ml*6瓶的白酒374箱(2244瓶)。经“播窖”文字注册商标持有人委托代理人现场逐一辨认,上述374箱白酒均为侵犯“播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徐某某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进货价购进该批白酒用于销售,且未向供货商索要证照、出库单、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上述白酒的货值金额达2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且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二)项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移送标准,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