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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公布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07-30 14:36: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紧扣“两反两保”行动要求,加大对房地产、教育、食品、药品、医疗等民生热点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近日公布了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所罗门生物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经营“KissLady”系列化妆品,产品宣传册中公司简介部分宣称:美国所罗门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全球生物、日用化学领域拥有广泛影响力的大型国际控股公司;1875年,公司创始人推出KISSLADYNEWYOUK美妆品牌……;宣传册中有多幅明星头像的图片。经查,“KissLady”是当事人自己注册的商标,美国所罗门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系杜撰,产品也未请过明星代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1年1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00元。

江都区伯乐托管服务中心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单页广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需提前预订的主讲教师简介:王老师,南京师范大学数学系,高级教师;付老师,英语专四”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营范围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学科类培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21年5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000元。

高邮市鑫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房产广告,内容为“我国教培市场规模突破2万亿元,行业增长潜力巨大”“高邮10亿元市场潜力”“沿街铺……收益安全有保障,且升值潜力上不封顶,不论是自营商业,还是出租置业投资,都是非常好的置业选择”。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广告使用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内容的行为。2021年3月,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20000元。

生机汉方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以“跨境购”模式经营“美国原装进口NMN”商品,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商城宣传具有“逆龄传奇——补充NMN可以提高NAD+水平,通过修复受损DNA,续写逆龄传奇”等功效。经查,“美国原装进口NMN”,NMN目前在美国已获准生产销售,但是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仅可通过跨境购的形式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2021年4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5000元。

扬州天美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药品广告,内容为“三枝七叶三七粉疗效全面,抗氧化、抗衰老、抗肿瘤、抗炎症、抗疲劳……”“服用三枝七叶后,变化惊人!便秘……失眠、多梦、偏头疼、神经衰弱……”“有了三七,丢掉所有西药!……”,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2021年5月,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元。

扬州蓝天综合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江都区各个乡镇发布了20块户外医疗广告牌,内容为:“扬州××男科专注男科22年……”。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该医疗广告审查手续,未取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2021年6月,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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