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7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行处〔2021〕7号),涉及达州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市监行处〔2021〕7号)
当事人:达州市世光创建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869UQ6P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野茅溪御林苑B区A幢负1层13号
法定代表人:吴章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29日执法人员接《达州市市场监督管局广告监督管理转办函》(达市监广转函字﹝2021﹞第0号),称达州市某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某文化)发布的“公园城邦”楼盘房产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文化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2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园城邦”楼盘售楼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项目销售经理马某进行了询问。2月24日,当事人营销中心经理张某向我局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事由为该公司“关于公园城邦买房抽宝马广告调查”,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询问调查。2月25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3月15日,执法人员对张某、唐某(当事人项目销售主管)进行了询问调查。3月25日,我局委托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涉案宝马牌多用途8年使用权进行价格认定,4月2日,赵某向我局提供了达州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达州市某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托事由为“关于调查世光创建广告问题”,执法人员对赵某进行了询问调查。3月31日、4月19日,执法人员对汽车租赁使用市场价格进行了调查,4月21日,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马牌多用途乘用车8年使用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并告知当事人价格认定结论,及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当事人未在承诺的期限内提出异议。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询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2020年1月7日,当事人取得项目名称“滨江樾一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扩大该项目影响和知晓度,当事人将“滨江樾一期”的商品房以“公园城邦”为项目推广名对外进行宣传。2020年10月当事人一方面为了给已成交的业主一定的回馈,另一方面为了增加“公园城邦”商品房的销量,策划了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内容为“买房抽宝马(8年使用权) 回家置业8重礼”1.新春礼包现场领,2.福包墙来访抽,3.成交报销路费,4. 买房抽宝马,5特价名额天天抢,6.砸金蛋赢家电,7.限时6万钜惠,8.限时分期6万元起。
2020年12月12日,当事人与达州市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传媒公司)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2020年12月22日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某传媒公司发送广告牌样板,某传媒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开始在老达师专到东环南路等20个公交候车亭发布广告,广告牌发布时间截止于1月28日。
根据当事人张某、唐某和某传媒公司赵某的陈述,证实当事人“买房抽宝马(8年使用权) 回家置业8重礼”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活动扩大该项目的影响度及客户的知晓度,增加“公园城邦”项目商品房的销量,回家置业8重礼活动中第4项“买房抽宝马”是最高奖项,内容为宝马X1_2020款sDriveLi时尚型8年使用权,2020年全年及2021年第一季度购买该公司“公园城邦”房产的业主均有一次抽奖机会,回家8重礼中其他7项活动已经实施并持续开展中。2021年1月7日,当事人购置了宝马牌/BMW6462ES(BMWX1)多用途乘用车1辆,用于“公园城邦”项目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从2020年1月7日到本案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公园城邦”项目商品房已销售500余套,其中从2020年12月28日发布广告牌到2021年3月15日期间销售了67套,约占已售房10%,当事人“买房抽宝马 回家置业8重礼”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对增加“公园城邦”项目商品房销售量具有一定的影响。
2021年3月31日,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宝马牌X1汽车8年使用权进行了市场价格调查。经调查,与当事人购置的用于“买房抽宝马 回家置业8重礼”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宝马牌X1汽车价值(20万元)相当或低于该车型的汽车租赁使用市场价格在180元/天-350元/天,5000元/月-10000元/月不等,其8年使用权价格超过5万元。2021年4月6日,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关于宝马牌多用途乘用车8年使用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达市发改价格〔2021〕26号),价格认定标的物1台宝马牌(BMWX1)多用途乘用车8年使用权市场价格为12.5万元。2021年4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告知了宝马牌多用途乘用车8年使用权的价格认定结论,当事人未提出复核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公园城邦”商品房,其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宝马牌BMWX1多用途乘用车8年使用权)的金额超过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转办函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
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NO.FYSZD:通区房预售证第2020-02号,第2020-03号)复印件各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售房资格;
3. 公园城邦砸金蛋活动方案、买房抽宝马活动方案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事实;
4. 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达州置业-00(2020)-318)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发布广告的事实;
5.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给受委托人的权限;
6.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号码:02717252)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买车辆用于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事实;
7.现场笔录1份,证明“公园城邦”销售大楼现场情况;
8.询问笔录4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赵某),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9.达州市某汽车租赁部《车辆租赁登记表》复印件3份,达州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服务合同》、《汽车租赁服务报价表》复印件各1份,达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潘某询问笔录1份,达州市达川区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胡某询问笔录1份,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宝马牌多用途乘用车8年使用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证明当事人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10.现场检查图片打印件5张,公交站台候车亭灯箱广告图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实施抽奖式有奖销售商品房的事实。
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5月21日经申请批准延长至6月25日,6月21日再次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延长办案期限至8月1日。我局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监行处听告﹝2021﹞7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违法性质:实施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不正当竞争案。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在本案立案调查前,对发布的广告进行了替换,积极消除影响。
当事人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青华园支行(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金利多青华园5号楼一层3号),收款人: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再到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街道巴渠东路111号)开具“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