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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市百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志、部件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被处罚

2021-07-26 21:26: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29号。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市监执法处字〔2021〕1029号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贵港市百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799726223N

营业场所: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旺岭村旺北屯(X359县道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受我局的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3月2日对当事人库存的标称“宜春市嘉信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年年旺电光炮  5号”爆竹、标称“醴陵市浦口福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顺利特红炮  4号”爆竹、标称“浏阳花炮连锁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浏阳花炮  祈福笛音蕾”烟花进行抽样送检。

2021年4月22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Q21-T00167、Q21-T00170、Q21-T00169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该报告对上述抽检的“浏阳花炮  祈福笛音蕾”烟花给出的检验结论为合格,但“年年旺电光炮  5号”、“顺利特红炮  4号”爆竹均因标志项目存在缺陷、部件项目不合格,综合判定均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送达给当事人并现场检查其仓库,除备份样品外,未发现有与检验报告中抽查的相同规格型号、相同批次的“年年旺电光炮  5号”、“顺利特红炮  4号”爆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后,在有效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上述批次被抽检的“年年旺电光炮  5号”(14盘/件)是2021年2月27日从宜春市嘉信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的共购进100件,以44.8元/件的价格购进;“顺利特红炮  4号”(10盘/件)是2021年2月28日从醴陵市浦口福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的,同批次的共购进81件,以45.78元/件的价格购进。

截至2021年4月27日,上述2种爆竹除备份样品各8盘(挂)外已全部售完,“年年旺电光炮  5号”原标价为49.28元/件,已售部分(含送检样品)基本都是按照折后价48.29元/件售出;“顺利特红炮  4号”原标价为50.46元/件, 已售部分(含送检样品)基本都是按照折后价49.45元/件售出。以实际折后价计算,上述已售出的“年年旺电光炮  5号”(1392盘,即99.43件)销售额为4801.47元,获利347.01元;已售出的“顺利特红炮  4号”(802盘,即80.2件)销售额为3965.89元,获利为294.33元。100件“年年旺电光炮 5号”货值为4801.47+0.57×49.28=4829.56元;81件“顺利特红炮  4号”货值为3965.9+0.8×50.46=4006.26元。上述两项货值合计8835.82元,获利合计641.34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贵市监办发〔2021〕8号)、《2021年贵港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1份,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原件3份、复印件2份、抽样现场记录单3份,检验报告3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2份,抽样员证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材料复印件5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 现场笔录2份,单据/照片贴存(复制)单10份,证明当事人经销“年年旺电光炮  5号”、“顺利特红炮  4号”和各自库存情况的事实;

4.询问笔录2份,供货商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复印件各2份,《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宜春市嘉信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发货单(单号:20210227001),醴陵市浦口福星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单据编号:XS-2021-02-28-00143),销售出货单2份(单号:xk-000-2021-3-17-0010、xk-000-2021-3-25-0050)复印件,厂家送检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销“年年旺电光炮  5号”、“顺利特红炮  4号”的进、销价格和数量的情况。    

2021年7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贵市监执法听告字[202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销售标志、部件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上述2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爆竹,均已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项“《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的从重情形,裁量标准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4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备份样品“年年旺电光炮  5号”、“顺利特红炮  4号”各8盘(挂),货值68.46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陆佰肆拾壹圆叁角肆分(¥641.34),上缴国库;

(四)罚款贰万壹仟贰佰零伍圆玖角柒分(¥21205.97),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万壹仟捌佰肆拾柒圆叁角壹分(¥21847.31)。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地址:贵港市解放路,账户名称: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4505 0175 3748 0000 041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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