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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海关关于深圳市华宇富邦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缉决字〔2021〕0012号)

2021-06-25 15:10: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24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福田海关关于深圳市华宇富邦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关缉决字〔2021〕0012号)。

深圳市华宇富邦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海关编码:4403468341,法定代表人:姜超,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市花路8号和合仓储大厦仓储区四层T8旅游创意保税园408A。

2021年2月8日,福田海关深圳市华宇富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富邦公司”)实施稽查发现:2020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期间,华宇富邦公司以保税区仓储转口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境电子产品一批,其中报关单532120201210092975、532120201210092976、532120201210092977中涉及50项商品申报重量及原产国不实、94项商品申报重量不实、2项商品申报原产国不实,以上3票备案清单共计146项商品存在申报不实,对应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4.1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企业报告、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8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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