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2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马鞍山市博望区兴龙百货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鞍山市博望区兴龙百货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当事人:马鞍山市博望区兴龙百货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506MA2PMY9M3X
2021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博望区兴龙百货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红牛”【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规格250ml;生产许可证号:SC12711160400200;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3日】及“东鹏特饮”【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规格250ml;生产许可证号:SC1063411100010;生产日期:2020年7月19日】两种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绿力芒果汁”(规格500ml)混放销售。2021年4月26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红牛”(规格250ml)、“东鹏特饮”(规格250ml)为经批准的保健食品,“红牛”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东鹏特饮”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均属于特殊食品。当事人因对相关法律条款不了解,导致将特殊食品“红牛”【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327号;规格250ml;生产许可证号:SC12711160400200;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3日】、“东鹏特饮”【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580号;规格250ml;生产许可证号:SC1063411100010;生产日期:2020年7月19日】与普通食品“绿力芒果汁”(规格500ml)混放销售。“东鹏特饮”(罐装)是当事人2021年4月20日从当涂县强市糖酒商行购买的,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采购订单照片复印件、当涂县强市糖酒商行《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红牛”是当事人2021年1月1日从当涂县新超副食店购买的,该单位持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采购订单截图复印件、当涂县新超副食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