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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淘码电子商务工作室(张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罚

2021-06-24 11:00: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6月23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河北区淘码电子商务工作室(张力)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执罚〔2021〕36号

当事人:天津市河北区淘码电子商务工作室(张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05MA074PQX99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10号增7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增产道10号增7                                          

根据举报,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天津市河北区淘码电子商务工作室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在店内销售的“FILA”包(规格:2011060010,数量17个)、“FILA”毛衣(规格:1910010015,数量66件)、“FILA”卫衣(规格:1910010015,数量10件)、“FILA”袜子(数量1袋)、耐克运动鞋(规格:A919,数量69双)、耐克运动鞋(规格:H13,数量86双)、耐克运动鞋(规格:Y018,数量143双,)、耐克运动鞋(规格:743546103,数量163双)、耐克“Air jordan”运动鞋(规格:553560,数量81双),经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代理人北京荣达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检查当日,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2日期间采购的FILA”包(规格:2011060010,数量17个)、“FILA”毛衣(规格:1910010015,数量66件)、“FILA”卫衣(规格:1910010015,数量10件)、“FILA”袜子(数量1袋)、耐克运动鞋(规格:A919,数量69双)、耐克运动鞋(规格:H13,数量86双)、耐克运动鞋(规格:Y018,数量143双)、耐克运动鞋(规格:743546103,数量163双)、耐克“Air jordan”运动鞋(规格:553560,数量81双),在店内销售,经调查上述商品未售出。上述商品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代理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227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询问笔录、鉴定报告、鉴定证明。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监执听告〔202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FILA”包(规格:2011060010)17个、“FILA”毛衣(规格:1910010015)66件、“FILA”卫衣(规格:1910010015)10件、“FILA”袜子1袋、耐克运动鞋(规格:A919)69双、耐克运动鞋(规格:H13)86双、耐克运动鞋(规格:Y018)143双、耐克运动鞋(规格:743546103)163双、耐克“Air jordan”运动鞋(规格:553560)81双。2、处3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 章)

2021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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