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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04-23 17:16:59 山西省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在2020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5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林州市河顺镇实施监督抽检中,有标称生产企业为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8日的腐竹,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腐竹为假冒产品,冒用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该案件由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二、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深泽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有标称生产企业为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11日的腐竹,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蛋白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腐竹为假冒产品,冒用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该案件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三、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籽类食品(花生米(晋之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籽类食品(花生米(晋之坊)),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籽类食品(花生米(晋之坊))共购进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储运不当。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生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四、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隰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隰县龙泉镇康寓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的香蕉,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购进20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环节。整改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购进记录,加强查验检测报告。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为临汾市经济开发区小张水果店,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已通报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汾经济开发区分局。

  五、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隰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的鸡蛋,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鸡蛋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环节。整改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购进记录,加强查验检测报告。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经查,该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为山西健全养殖专业合作社,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已通报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二部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隰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二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28日的黄豆芽,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环节。整改措施:建立食用农产品购进记录,加强查验检测报告。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经查,该不合格产品供货商为隰县城南乡进龙豆腐坊,隰县城南乡进龙豆腐坊生产经营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2000元。

  七、侯马市莹莹爱心家园超市销售的黄冠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侯马市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侯马市莹莹爱心家园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的黄冠梨,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敌敌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冠梨共购进12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进货时不清楚是否有农药残留。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冠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八、汾西县鲜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汾西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汾西县鲜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的芹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未知情的原因下购进不合格芹菜。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九、古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古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古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的韭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添加。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十、古县众乐果业生鲜超市三部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两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古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古县众乐果业生鲜超市三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的黄豆芽、绿豆芽,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共购进2.5公斤,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共购进2.5公斤。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整改措施:1.严格查验进货渠道,索证索票;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时查验变质产品。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绿豆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韭菜、散称土鸡蛋(两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汾西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的韭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汾西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2日的散称土鸡蛋,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1.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9.4公斤。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生产过程中喷洒农药超标,望客隆超市未知情的原因下购进不合格韭菜。2.该批次不合格散称土鸡蛋共购进5公斤。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望客隆超市未知情的原因下购进不合格散称土鸡蛋。整改措施:1.严把各种食品的进货渠道,完善索证索票,加强进货管理;2.凡进入超市销售的食品都要进行检验。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散称土鸡蛋,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5000元。

  十二、霍州市风光精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霍州市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霍州市风光精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的芹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2.5公斤,已销售完毕。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整改措施:更换供货方。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处罚。

  十三、汾西县金惠购物广场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汾西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汾西县金惠购物广场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3日的芹菜,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7日将芹菜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汾西县金惠购物广场未知情的原因下购进不合格芹菜。整改措施:1.严把各种食品的进货渠道,完善索证索票。加强进货管理;2.凡进入超市销售的食品都要进行检验。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购进芹菜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

  十四、临汾市尧都区果乐汇水果店销售的大荔冬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市尧都区果乐汇水果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的大荔冬枣,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大荔冬枣共购进7.5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时为杀虫而添加,在用量上超出了国家标准。整改措施1.立即排查是否还有不合格冬枣;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规;3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荔冬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十五、襄汾县新城平平综合商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襄汾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襄汾县新城平平综合商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的黄豆芽,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共购进1.5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采购的黄豆芽是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整改措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涉嫌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没收非法所得金额0.5元,罚款2000元。

  十五、山西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柏卡狮啤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长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长垣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长垣县夜色音乐酒吧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0日的柏卡狮啤酒,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警示语标注(限玻璃瓶装啤酒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柏卡狮啤酒共生产500箱,共计3300公斤;已销售320箱,共计2112公斤;库存180箱,共计1188公斤;召回20箱,共计132公斤;封存200箱,共计1320公斤。

  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标签标识问题。整改措施:1.对不合格库存酒进行了封存并停止发货,2.召回标识不合格产品,3.销毁不合格产品,4.对柏卡狮商标进行了整改,5.对质量检验员进行了培训和考核。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警示语标注(限玻璃瓶装啤酒检测)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十七、侯马市悦熙酒楼销售的海蜇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侯马市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侯马市悦熙酒楼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的海蜇头,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海蜇头共购进10公斤,已销售5公斤,库存5公斤,封存5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材料中铝含量超标。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蜇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十八、襄汾县城西婷芳肉食调味品店销售的牛百叶(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襄汾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襄汾县城西婷芳肉食调味品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的牛百叶(生),经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牛百叶(生)共购进5公斤,已销售3.5公斤,剩余1.5公斤店家自己食用。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三款,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8元,罚款2000元。

  十九、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油炸面制品(炸油条)、油炸面制品(油饼)(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汾经济开发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油炸面制品(炸油条),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汾经济开发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油炸面制品(油饼),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开分局于2020年12月7日将油炸面制品(炸油条)、油炸面制品(油饼)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1.该批次不合格油炸面制品(炸油条)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2.该批次不合格油炸面制品(油饼)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不当,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停止生产。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面制品(炸油条)、油炸面制品(油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7.2元,罚款3500元。

  二十、襄汾县城区李记香酥鸡鸭店使用过程中的煎炸过程中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襄汾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襄汾县城区李记香酥鸡鸭店使用过程中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的煎炸过程中用油,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煎炸过程中用油为食品原料,已用完。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重复使用。整改措施:及时更换煎炸用油。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使用不合格煎炸过程中用油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罚款5000元。

  二十一、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水果(国产猕猴桃/海沃德)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汾经济开发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水果(国产猕猴桃/海沃德),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开分局于2020年12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水果(国产猕猴桃/海沃德)共购进15公斤,已销售9公斤,库存(未销售)6公斤。9公斤已销售的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6公斤为库损废弃。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农户使用农药不当造成。整改措施:1.正在销售的猕猴桃全部下架停止销售;2.要求供货商提供该项目的检测报告;3.加大快检力度。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供货方检验的产地证明,通报陕西宝鸡市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二、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籽类食品(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汾经济开发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的籽类食品(花生),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开分局于2020年12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籽类食品(花生)共购进100公斤,已销售95公斤,库存(未销售)5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5公斤报废处理。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进货查验不严,未查验供货商报告该项目。整改措施:1.停止销售不同批次的花生,2.联系厂家,查明原因;3.严查进货查验,提供供货商该项目检测报告。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检测报告,通报河北省新河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临汾经济开发区佳美汇福润达批零超市销售的洪洞纯手工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汾经济开发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经济开发区佳美汇福润达批零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的洪洞纯手工红薯粉条,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开分局于2020年12月2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洪洞纯手工红薯粉条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整改措施:严格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台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洪洞纯手工红薯粉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山西省临汾市洪洞淹底乡淹底生产的洪洞纯手工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临汾经济开发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经济开发区佳美汇福润达批零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临汾市洪洞淹底乡淹底、抽样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的洪洞纯手工红薯粉条,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洪洞纯手工红薯粉条共生产9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凭经验添加食品添加剂明矾。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洪洞纯手工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0元,罚款2000元。

  二十五、霍州市风光精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情人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霍州市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霍州市风光精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的情人梅,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情人梅共购进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情人梅色泽鲜亮,商家对里面的成分不知情。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情人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56元,罚款15000元。

  二十六、洪洞县城东城农贸市场保禄购物广场销售的白砂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洪洞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洪洞县城东城农贸市场保禄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西安攀峰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0年12月13日的白砂糖,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白砂糖共购进20袋,共计8公斤;已销售10袋,共计4公斤;库存(未销售)10袋,共计4公斤;封存10袋,共计4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整改措施:进货进行证照登记,合格证查验,严格索证索票。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七、临汾市尧都区福品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油炸型方便面(香辣牛肉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市尧都区福品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焦作市方便面厂,抽样日期为2020年12月12日的油炸型方便面(香辣牛肉面),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炸型方便面(香辣牛肉面)共购进87.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整改措施:严格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台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油炸型方便面(香辣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散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襄汾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的散豆腐,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散豆腐共购进135.6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1.更加认真地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对相关人员加强专业知识培训。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豆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九、襄汾县古县鹏宇豆制品加工部生产的豆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襄汾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的散豆腐,经查生产企业为襄汾县古县鹏宇豆制品加工部。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散豆腐共生产49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添加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1.增强法律意识,2.严格控制添加过程。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豆腐,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90元,罚款12474元。

  三十、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路东分公司销售的赣南橙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侯马市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路东分公司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的赣南橙,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赣南橙共购进22.4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农户农药使用不当。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赣南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行政处罚。

  三十一、襄汾县华联生鲜超市销售的鲸龙粉皮(淀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襄汾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襄汾县华联生鲜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的鲸龙粉皮(淀粉制品),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鲸龙粉皮(淀粉制品)共购进5公斤,已销售4.53公斤,库存(未销售)0.47公斤,封存0.47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措施:组织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鲸龙粉皮(淀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三十二、襄汾县汾城利民超市销售的水果(猕猴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襄汾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襄汾县汾城利民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26日的水果(猕猴桃),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水果(猕猴桃)共购进20公斤,抽检10公斤,剩余10公斤未销售,腐烂后处理。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未查验猕猴桃的合格证明。整改措施:1.凡是购进农产品都要从合法渠道,留存供货方资质,保存购进票据,2.凡购进农产品要索证索票,查验并留存检验报告,3.如实记录农产品购进记录。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果(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1.6元,罚款2500元。

  三十三、山西江超百货有限公司江禾超市百汇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山西江超百货有限公司江禾超市百汇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韭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46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农户为了杀虫防腐而添加。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该供货商的产品韭菜;2.完善进货查验制度;3.召回不合格产品。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处罚。

  三十四、临汾市尧都区韩竞三益肉食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市尧都区韩竞三益肉食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3日的韭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农药超标。整改措施:加强进货验收及台账管理。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处罚。

  三十五、临汾市尧都区边勇蔬菜调料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市尧都区边勇蔬菜调料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的韭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24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韭菜种植户喷洒农药导致。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该供应商的产品,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予处罚。

  三十六、临汾市尧都区李宇翔蔬菜经销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市尧都区李宇翔蔬菜经销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22日的韭菜,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22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整改措施:1.立即下架该供应商的产品,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3.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免处罚。

  三十七、曲沃县文倩干菜店销售的羊油腰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曲沃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曲沃县文倩干菜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的羊油腰,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羊油腰共购进5公斤,已销售2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剩余3公斤被店家自己食用。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未索取检验检测报告。整改措施:向供货商索取票据,检测报告。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羊油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非法所得金额8元,罚款2600元。

  三十八、侯马市悦熙酒楼销售的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侯马市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侯马市悦熙酒楼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的油饼,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饼共生产3公斤,已销售0.5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剩余2.5公斤被员工食用。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把控不严,误用添加剂。整改措施:1对后厨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培训,做到专人负责食品添加剂台账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必须由两人核对,保证准确无误后方可使用;2.加强食材进货查验制度;3.注意清洁消毒。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油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8元,罚款15000元。

  三十九、临汾市尧都区越盛蔬菜粮油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市尧都区越盛蔬菜粮油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9日的黄豆芽,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共购进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添加。整改措施:完善索证索票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5元,罚款3000元。

  四十、临汾市康宜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曲沃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康宜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9日的包装饮用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共生产240件,共计4080公斤,已销售230件,库存10件,封存10件。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桶装机的压盖链条有出现松动情况,偶尔有个别桶盖存在封闭不严密的情况,且当时抽检样品是在当日生产线上抽检的,没有经过出厂检验,可能抽检后的样品经过长达四天的运输中和其他物品的接触,受到感染导致这次事件的偶然发生。整改措施:及时调整压盖处的链条,并且要求质量负责人每天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罚款10万元。

  四十一、临汾市尧都区任佳奥食品加工部生产的QQ面土豆粉(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石楼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石楼县红英生鲜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尧都区任佳奥食品加工部、抽样日期为2020年10月17日的QQ面土豆粉(粉条),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QQ面土豆粉(粉条)共生产39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用铝锅熬制勾芡淀粉导致。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2、改进生产方法3、加强食品安全意识,4、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17元,罚款2500元。

  四十二、临汾市尧都区任佳奥食品加工部生产的土豆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介休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介休市城区二平蔬菜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尧都区任佳奥食品加工部、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的土豆粉,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土豆粉共生产3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用铝锅熬制勾芡淀粉导致。整改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2、改进生产方法3、加强食品安全意识,4、完善进货查验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土豆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没收非法所得金额90元,罚款2500元。

  四十三、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尧都区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建设路店已关门停业,找不到该店工作人员配合调查取证及有关后续工作的开展,因此无法行政立案。

  四十四、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北省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巨鹿实施监督抽检中,有标称生产企业为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的腐竹,经河北京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食品标签-配料表,食品标签-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腐竹使用的商标为彬盛达,霍州市隆旺佳豆制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为豆升华、郭庄泉,未使用过该商标,该案件由河北省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四十五、吉县人祖山土特产新华店销售的枣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吉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吉县人祖山土特产新华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吉县人祖山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的枣花蜂蜜,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培氟沙星、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枣花蜂蜜共购进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向蜂蜜身上喷打过兽药。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枣花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四十六、山西省吉县人祖山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吉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吉县人祖山土特产新华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吉县人祖山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的枣花蜂蜜,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培氟沙星、诺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枣花蜂蜜共生产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向蜂蜜身上喷打过兽药。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生产经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枣花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50元,罚款1000元。

  四十七、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道本糖蒜厂生产的精制糖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陕西省南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郑县梁山镇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南郑县梁山镇云林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道本糖蒜厂、抽样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的精制糖蒜,经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南郑区梁山镇云林超市2020年8月12日从陕西汉中市汉台区博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玉口糖蒜”一箱,山西曲沃道本糖蒜厂生产的是“沸泉牌精制糖蒜”,且抽检时未能提供外包装箱的相关图片和相关现场笔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对山西省曲沃县北董乡景明村道本糖蒜厂不予处罚。

  四十八、翼城县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农之龙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翼城县实施监督抽检中,抽自翼城县华联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浓之龙物流有限公司、抽样日期为2020年11月24日的农之龙红薯粉条,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企业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之龙红薯粉条共购进4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经营环节。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之龙红薯粉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因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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