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内蒙古绿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案。
信息显示,内蒙古绿草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五加皮”(批号:190313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没收尚未销售的批号为19031301的中药饮片“五加皮”7Kg及违法所得3176.00元,并处货值金额3603.54元2.5倍的罚款9008.8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218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