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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西青区萨乐堡汉堡店行政处罚信息

2021-02-18 21:49: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18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天津西青区萨乐堡汉堡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1〕4号

当事人:天津西青区萨乐堡汉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198803191516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康路3-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书鑫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516

联系电话:189******5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康路3-04

2021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内的妙可蓝多淡奶油一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保质期为6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和销售记录,当事人厨房内的妙可蓝多淡奶油超过保质期未制作成食品进行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货值金额1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1年1月28日,《扣押财物审批表》一份,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二:2021年1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1月28日,《询问通知书》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务清单》一份,共四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依法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月28日,《送达回证》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已收到《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1月28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七:2021年1月28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张,共两页,证明当事人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九: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证情况;

证据十:2021年1月28日,当事人提供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情况说明一份,共一页,证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主动排查原因、并积极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另查明案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案发后积极排查原因。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2、没收妙可蓝多淡奶油一盒。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2月18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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