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仙茅案。
信息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71201)【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的标准要求,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该批中药饮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717.48元,违法所得2717.4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17.48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717.4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34.96元。
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20年9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川药监罚决〔2020〕1035号
| 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仙茅案 | 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 | 杨志伟
|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仙茅(批号171201)【含量测定】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的标准要求,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该批中药饮片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717.48元,违法所得2717.48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四川皓博药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17.48元; 2.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717.48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434.96元。 | 15日内主动履行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