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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5号)

2021-02-09 22:44: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5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5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期)》(2021年第4号),其中涉及我市生产企业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标称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优彤夏之泉包装饮用水、朗深山泉包装饮用水和溪水湖包装饮用水产品

标称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优彤夏之泉包装饮用水(商标:优彤夏之泉,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0-10-22)、朗深山泉包装饮用水(商标:朗深山泉,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0-10-22)和溪水湖包装饮用水(商标:溪水湖,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0-10-22)产品,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该企业生产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从重从严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8元;2.处罚款85000元;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190011686);4.禁止东莞市源泉纯净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锋、食品安全管理员钟武媚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Z5020300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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