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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株洲市天元王晓红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2-05 17:26: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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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字〔2020〕1-08号),涉及株洲市天元王晓红诊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市监处字〔2020〕1-08号)

当事人:株洲市天元王晓红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2211MA4LTTJD81

住所(住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华苑小区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

身份证号码: XXXXX

联系电话:  XXXXX

联系地址:  XXXXX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在株洲市天元王晓红诊所抽检的玉竹(生产企业:湖南省自然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为180902),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检查】”水分不符合规定(报告书编号:YP202010223)。

2020年10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并送达检验报告(编号为YP202010223),你诊所负责人王晓红全程陪同检查,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你诊所未提出复检申请。2020年10月26日,本局对你诊所涉嫌使用劣药玉竹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株洲市天元王晓红诊所于2019年01月18日从湖南省自然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购进玉竹1kg,批号为180902,购进价格为40元/kg,该批次玉竹我局抽检1kg,抽检价格为0.1元/g,已无库存, 经计算该诊所使用玉竹货值金额为100元(0.1*1000),(货值金额统计按照销售价格计算),由于并未实际使用该药品,违法所得为100元。你诊所被抽检批次的玉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认定为劣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报告书编号为YP202010223的检验报告,证明株洲市天元王晓红诊所使用的批号为180902的玉竹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

2.株洲市天元区王晓红诊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标示为“湖南省自然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货清单(代合同)”单号:000227653和该诊所提供的清斗单(清库单)以及对该诊所负责人王晓红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诊所批号为180902玉竹的购入量、销售单价、库存量;当事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4.现场检查笔录、对该诊所负责人王晓红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药房经营劣药玉竹的违法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盖章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你诊所使用劣药玉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劣药。”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你诊所采购玉竹的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并末使用,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03号)“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以及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违法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版)进行处罚。你诊所在药房的日常管理养护上存在一定过失,无法定应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之情形,应按照中位幅度予以处罚,

在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前,2020年12月23日,本局向你诊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株市监听告字〔2020〕1-10号),告知你诊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诊所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你诊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对证据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据此,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称之“《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你诊所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为100元;

2. 处以劣药玉竹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00元;罚没款合计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以下账号中(1.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43001502062050004457 开户行:建设银行城南支行;2.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903208329024902290 开户行:工商银行黄河路支行;3.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119901040005917 开户行:农业银行营业部;4. 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609357366288 开户行:中国银行营业部)选择自己开户相对应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联系人(填办案人员): 胡宇峰 电话:18173368056

陈 波 传真: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

0731-28680771(株洲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0731-28687889(法规科)

0731-28817372(监察室)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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