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19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罚字〔2021〕1号),涉及天津别提多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以虚假内容欺骗消费者案。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2021〕1号
当事人:天津别提多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20111MA06L74J7L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京福支线与紫阳道交口铭达云港城配中心1号楼210
法定代表人:张勇
身份证号码:510******************918
联系电话:136**********27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重庆市**********************
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天津别提多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站上宣传其销售的奶粉为无糖食品。1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注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京福支线与紫阳道交口铭达云港城配中心1号楼210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拍照取证。11月24日,经领导签署立案审批表一份,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天津别提多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站上售卖一款名为“悠瑞系列中老年奶粉送礼长辈父母悠瑞顺宜400g袋装”的奶粉,品牌:雅士利,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515012300284,产品标准号:GB19644。该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为56.4g/100g。当事人在该商品的详细信息里面,填写“是否含糖”选项选择为:“无糖”。
当事人所售卖的奶粉,依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附录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的规定,声称无或不含糖的标准为碳水化合物(糖)含量≤0.5g/100g(固体)。当事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已经超过该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3.询问笔录。
本局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中罚告〔2021〕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广告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