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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熙原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01-05 23:20: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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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1年1月4日消息,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上海熙原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7号

当事人:上海熙原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76号703室

法定代表人:崔春光

海关代码:3118961447

当事人委托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海关申报自韩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自粘胶带等三项货物。其中,第3项为自粘胶带1600千克,申报价格CIF人民币86.73元,货物申报商品编号3506919090,进口关税率为4%,增值税率为13%,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01000230968。

经查,第3项进口货物实际价值人民币CIF359424元。经海关核定,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422395.08元,应征税款人民币62971.08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2955.8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实际发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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