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执帆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20〕0182号
当事人:上海执帆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27号西楼4层402-17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锋
海关代码:3122460A25
当事人委托上海执帆报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海关申报从韩国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货物一批,其中第18-25项货物为德媄娜红石榴软膜粉等2366千克,申报价格CIF人民币102787.78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304990029,对应进口关税税率1%,进口增值税税率13%,进口报关单号222520201000209764。
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1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5%,进口增值税税率13%,进口需经入境检验检疫,货物价值人民币121956.77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4645.96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