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20>>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20-12-11 23:02: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12月10日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53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53期)

近期,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检,共抽检52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02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巩义市米河海龙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韭菜,腐霉利检出值为1.00mg/kg,标准规定为≤0.2。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2.郑州市惠济区开心蔬菜商行销售的1批次香芹,毒死蜱检出值为1.50mg/kg,标准规定为≤0.05。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3.巩义市紫荆果香鲜果直供店销售的1批次丑橘,联苯菊酯检出值为0.094mg/kg,标准规定为≤0.05。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4.郑州市上街区刘秀英蔬菜摊销售的1批小白菜,啶虫脒检出值为1.58mg/kg,标准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5.郑州市惠济区杨记鲜牛肉店销售的1批次羊肾,克伦特罗检出值为20.0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6.中牟县官渡市场亚强蔬菜摊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灭蝇胺检出值为0.86mg/kg,标准规定为≤0.5。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7.郑州市金水区七步优鲜鲜活海鲜便利店销售的1批次中华鲟(淡水鱼),恩诺沙星检出值大于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8.郑州市二七区郑记鲜牛羊肉销售的1批次羊肉,克伦特罗检出值为34.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9.郑州市二七区岳继冉胡辣汤店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0.郑州市二七区岳继冉胡辣汤店使用的1批次碗,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1.郑州市二七区郭记饸饹面馆使用的1批次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2.郑州市二七区郭记饸饹面馆使用的1批次方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轶餐饮饭店使用的1批次平底碗,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轶餐饮饭店使用的1批次方盘,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5.郑州高新区黄志华快餐店使用的1批次圆底碗,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6.郑州高新区海宝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小圆盘,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7.郑州高新区海宝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圆盘,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18.郑州市惠济区张志华鲜牛肉胡辣汤馆使用的1批次碗,大肠菌群有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

  二、处置措施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市巩义市、惠济区、上街区、中牟县、金水区、二七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其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公告53期.pdf

2020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贤达)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