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30日,山东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巨野县国丰棉业有限公司。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1 |
菏市监质监处字〔20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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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国丰棉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皮棉无标识案 |
该公司加工生产用于销售的136件皮棉包上未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没有按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棉花出具棉花质量凭证,无法判定棉花内在质量是否与质量凭证相符。 |
1、责令改正。 2罚款。 |
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巨野县国丰棉业有限公司 |
913717247445450465 |
王效轩 |
1、责令改正。 2、处1.8万元罚款。 | 2020年11月12日 |
主动履行 |
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整改后自行销售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