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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百草堂)

2020-11-30 23:38:38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柳分简〔2020〕5号

当事人:广西柳州百草堂中药饮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00MA5L0H2UXY

住所(住址):柳州市柳北区长风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海 

执法人员:覃日懂 ,执法证号:桂B201800336

执法人员:周元媛 ,执法证号:桂B201700200

2020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

1.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20200610),其质量标准为《上海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1994年版),该批中药饮片成品外包装标签上的质量标准错误印制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7年版)。

2.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20200610)成品自检报告显示,该批中药饮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7年版)检验,检验复核人未认真复核即签字。

3.质量受权人未认真审核该批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20200610)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即给予批准放行。

4.对于中药饮片海桐皮(批号20200610)的质量标准引用错误问题,当事人未形成偏差调查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不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修订)》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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