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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汇购物中心经营的奥淘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0-11-10 23:40:57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汇购物中心经营的奥淘饮用天然矿泉水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督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汇购物中心经营的奥淘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6日,我局接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Z01030)及抽样单(NO.GC20120000111130573),称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汇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该批次奥淘饮用天然矿泉水(350ml)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的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2020年8月10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给天津劝宝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汇购物中心,并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上述产品。至2020年8月10日检查时止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为3.9元/瓶。本案货值金额468元,违法所得26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津市监宝队案〔2020〕73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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