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 市监行处 〔2020〕448 号
当事人:平泉市利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082U0T4U
住所:平泉市平泉镇荣华街
负责人:邢秩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0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平泉市利民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有麝香壮骨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53568,甲类非处方药,在该药品上贴有“买一赠一”字样的宣传单,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店2020年7月28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场所柜台上摆放有标示内蒙古天奇中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心七味片(处方药),在该药品边上贴有“买五得一”字样的广告牌,仍存在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行为,经调取销售记录发现,共赠送4盒冠心七味片,销售价格为68元/盒,货值金额272元。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提交立案申请,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存在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甲类非处方药的情况下,经责令改正逾期仍存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以买药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规定,当事人应受到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较轻。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参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一般处罚:处以货值金额1倍罚款27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账号为10071164617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80051
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