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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溧水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0年溧水区食品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2020-11-06 23:27:59 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关于2020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四期)

近期,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详情请见附件。

附件:

关于 2020 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第四期 )

2020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溧水区和凤中心小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0320100296740504、DC20320100296740505)

  上述复用餐饮具(餐盘、碗)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分别为:复用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12mg/100cm、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38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和凤中心小学,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和凤和泰103。经查,抽样当日学校供应的复用餐饮具(餐盘)1200个、复用餐饮具(碗)12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学生用餐后留在学校食堂,由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5002号。

  2、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勺子、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0320100296740451、DC20320100296740450)

  上述复用餐饮具(勺子、碗)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分别为:复用餐饮具(勺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35mg/100cm、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56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幼儿园,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双牌石凤凰路98号。经查,抽样当日幼儿园供应的复用餐饮具(勺子)150个、复用餐饮具(碗)2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小朋友用餐后留在幼儿园学校食堂,由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5001号。

  3、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20100296740386)

  上述复用餐饮具(碗)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42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中心幼儿园,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东街24号。经查,抽样当日幼儿园供应的复用餐饮具(碗)50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小朋友用餐后留在幼儿园学校食堂,由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6001号。

  4、南京市溧水区晶桥中心小学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0320100296740531、DC20320100296740530)

  上述复用餐饮具(餐盘、碗)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分别为:复用餐饮具(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73mg/100cm、复用餐饮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066mg/100cm?,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晶桥中心小学,被抽样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集镇。经查,抽样当日学校供应的复用餐饮具(餐盘)400个、复用餐饮具(碗)40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学生用餐后留在学校食堂,由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9011号。

  5、南京市溧水区晶桥中心幼儿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20100296740550)

  上述复用餐饮具(碗)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39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晶桥中心幼儿园,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纬二路。经查,抽样当日幼儿园供应的复用餐饮具(碗)10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小朋友用餐后留在幼儿园学校食堂,由幼儿园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9012号。

  6、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小学食堂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盘)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20100296740703)

  上述复用餐饮具(餐盘)产品不合格项目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检验结果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0.016mg/100c,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被抽样单位:南京市溧水区实验小学食堂,被抽样单位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通济街实验巷15号。经查,抽样当日学校供应的复用餐饮具(餐盘)2000个,该消毒餐具不对外销售,就餐学生用餐后留在学校食堂,由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回收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提高,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上述产品在清洗后未漂洗干净引起。针对当事人使用经抽样检验清洗消毒不合格复用餐饮具(餐盘)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溧市监当处字〔2020〕12006号。

  7、南京市溧水区南甜生鲜超市店经营的鲫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163843323)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349.5ug/kg,标准指标≤100ug/kg。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200702,购进数量为6.4kg,进价32元/kg,货值204.8元,销售价33元/kg,货值211.2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41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批次产品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造成。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鲫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率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20】108号。

  8、溧水区袁善霞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黑鱼的处置情况:

  (1)(抽样单编号:NCP20320100216734394)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检验结果:氧氟沙星10.8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200713,购进数量为7.5kg,进价19元/kg,货值142.5元,销售价20地/kg,货值15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9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

  (2)(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16384645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检验结果:氧氟沙星11.5u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200726,购进数量为6kg,进价19元/kg,货值114元,销售价20元/kg,货值120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2.32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

  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上述两批产品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二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5元、四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20】107号。

  9、南京市溧水区友娣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2010021673456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376ug/kg,标准指标≤100ug/kg。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200715,购进数量为9kg,进价20元/kg,货值180元,销售价32元/kg,货值288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2.31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上述产品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率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20】106号。

  10、南京市溧水区南京青麦供应链有限公司溧水中山路分公司经营的猪后腿肉和鳊鱼的处置情况:

  (猪后腿肉:抽样单编号:NCP:2032010021673510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验结果: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4.9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200721,购进数量为11kg,进价50.8元/kg,货值558.8元,销售价57.96元/kg,货值637.56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2.302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上述产品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猪在养殖环节喂用饲料不当引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后腿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8.76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20】113号。

  (鳊鱼:抽样单编号:NCP:2032010021673511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067×10³ug/kg,标准指标:≤100ug/k。经查,该批次产品购进日期为20200720,购进数量为2.5kg,进价16元/kg,货值40元,销售价23.16元/kg,货值57.9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样1.872kg),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在养殖环节使用兽药不当引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9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行罚字【2020】113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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