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酒州大药房销售劣药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案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八百六十四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亳)市监药罚〔2020〕17号 | 销售劣药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案 | 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酒州大药房 | 翟良芳 | 根据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不合格报告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赶赴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酒州大药房对由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202004967、202004968的检验报告(该两份报告涉及的检品名称均为注射用硫酸阿米卡星(批号分别为1910124和1912054),【检查】项下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均为不合格,生产厂家均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进行核查。该批药品生产厂家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申请复验,复验结果仍然是【检查】项下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自动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八百六十四元; 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