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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皓月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21 22:18: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0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江苏皓月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0]0314号

当事人:江苏皓月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 所:常州市鹏欣丽都6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周筱蓉

海关代码:3204962640

当事人委托上海博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次性丁腈手套20400双,商品编号为4015110000,申报单价1.5美元,总价EXW3060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68943。经海关审核,上述出口货物的数量实际为204000双,实际单价为0.15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检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二0年七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告知单

沪浦机关缉告字[2020]0314号

江苏皓月进出口有限公司: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委托上海博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一次性丁腈手套20400双,商品编号为4015110000,申报单价1.5美元,总价EXW30600美元,报关单号为223320200000568943。经海关审核,上述出口货物的数量实际为204000双,实际单价为0.15美元,与申报不符。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检验报告、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于本告知单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书面提出申辩或陈述意见。逾期,视为放弃申辩、陈述权利。

二0二0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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