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14日,山东省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牡丹区王丽诊所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未依法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义务案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负责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菏市监综械处字〔2020〕9号 | 牡丹区王丽诊所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未依法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义务案 |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未依法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义务 | 1.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3.罚款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牡丹区王丽诊所 | PDY01763-937170217D2112 | 孙学营 | 1.警告;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3.并处罚款 | 2020年3月5日 | 主动履行 | 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 |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