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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船上餐厅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2020-07-07 00:02: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西青区船上餐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辛罚〔2020〕43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船上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0111600221528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小沙窝村西京福路与青沙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恩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32

联系电话:137******7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小沙窝村西京福路与青沙路交口西侧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的已开封的劲霸橙汁饮料浓浆一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记录现场情况并拍照记录。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的已开封的劲霸橙汁饮料浓浆一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5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操作间内发现的劲霸橙汁饮料浓浆超过保质期后有制作成菜品大拌菜进行销售,售价18元/份,共售出10份。2020年6月4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等形式,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0年6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一页,证明检查时,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0年6月4日,《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0年6月4日对天津市西青区船上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2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照片2张,共一页,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6月4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六:2020年6月4日当事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计算情况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证据七:2020年6月4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证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留存进货票证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认可或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能主动排查原因、并积极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另查明案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案发后积极排查原因。属于《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  罚款1820元。

2、 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罚没款共计2000元。

3、没收劲霸橙汁饮料浓浆一瓶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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