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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佳鹏文具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2020-07-06 23:59: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西青区佳鹏文具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0〕29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佳鹏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344G63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锦江道与稳泰路交口锦汇道96号底商9号地1-A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1127********6228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小泊村东里2条10号增1号

2020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佳鹏文具店进行检查,在其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予以扣押。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佳鹏文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344G63;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锦江道与稳泰路交口锦汇道96号底商9号地1-A10室。经营范围:图书、食品零售;文具、玩具、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礼品、饰品批发兼零售;复印服务;小吃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200110085286,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2020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到天津市西青区佳鹏文具店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为11袋“金味来”牌玩味膨化食品,净含量:20g,制造商:郑州市金味来食品有限公司,其中10袋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日,1袋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3日,保质期8个月,5袋炸椒味金针菇,净含量:26g,制造商:成都市千里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5月9日,保质期:9个月,以上预包装食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0.5元,负责人称上述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均没有卖出过,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5月1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2、2020年5月15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3、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西青区佳鹏文具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资质;

4、2020年5月15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6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2020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津青市监稳实强字[2020]14号,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采取实施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已于2020年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0〕29号),当事人无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足,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以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味来”牌玩味膨化食品11袋,炸椒味金针菇5袋;2.处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津农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天津农商银行西青王稳庄支行,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天源道津淄公路交口)。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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