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7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德健医药)。信息显示,贺州同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未能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桂药监贺当罚〔2020〕2号
当事人:贺州同德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1036777166684
住所(住址):贺州市姑婆山大道500号(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文才
检查人员:卢 妍,执法证号:桂J201900266
检查人员:蒋 斐,执法证号:桂J201800117
当事人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中,未能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缺陷项目详见附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于 2020 年7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德健医药).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