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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沙市开福区王建湘儿科诊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7-01 23:29: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字〔2020〕80号

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王建湘儿科诊所(经营者:王建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5MA4M00FW1C

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奥城D3地块第1020号 商铺

经营者:王建湘

身份证号码:433*********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北路166号*******

2020年5月13日起本局陆续收到多起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诊所通过诊疗向患者推荐销售“倍氨敏”固体饮料,过程中宣称该款固体饮料为特殊医学配方奶粉。经核实,本局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诊疗手段,在处方、病历本上开具“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樂亦康”益生菌胶囊、“益根敏”益生菌粉向婴幼儿患儿家长进行推荐和销售。当事人经营场所诊疗室隔断玻璃窗上张贴的“樂亦康”益生菌胶囊宣传海报包含“增强免疫力,远离过敏”、“LP33是亚洲唯一获得国际认可的抗过敏特应性菌株,全世界唯一申请抗过敏新药开发的益生菌,台湾超过2000位以上医师、医生口碑见证”、“新的微生物株类干酪乳杆菌GM-080及其治疗过敏相关疾病的用途,发酵乳酸杆菌GM-090及其在生产刺激INF-γ分泌及/或治疗过敏的药物中的用途”、“副干酪乳杆菌(GM-080)主要针对过敏性鼻炎、哮喘”、“发酵乳杆菌(GM-090)主要针对过敏性皮炎、增强免疫力”、“嗜酸乳杆菌(GMNL-185)主要针对食物过敏、肠道健康”等内容;“益根敏”益生菌粉宣传海报包含“新一代免疫微生态免疫调节制剂”、“降低过敏因子lgE”、“全面调节免疫平衡”、“从源头切断过敏反应的表达”等内容。

另查明,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购进“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普通食品3184厅,购货金额共计444733.51元,销售金额共计926574.80元;购进“樂亦康益生菌胶囊(台湾景岳LP33)”保健食品1514盒,购货金额共计160485.65元,销售金额共计427751元;购进“LP33益根敏益生菌粉(益可劲)”普通食品6310盒,购货金额共计404479元,销售金额共计2713660元;购进“益根敏益生菌粉(湘雅天劲)”普通食品33970盒,购货金额共计1124538.38元,销售金额共计35561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当事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长沙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聘书复印件、当事人历年从医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业资质以及其具有较高的医学专业技术知识;

3、2020年5月14日现场笔录、照片,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当事人利用宣传海报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4、2020年5月16日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取证的基本情况;

5、2020年5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基本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处方签、诊疗明细单打印件原件,证明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推荐销售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事实;

7、2020年5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事实;

8、2020年5月27日对当事人员工曾春雨的询问笔录、曾春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涉案食品进销情况以及当事人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事实;

9、当事人诊疗系统部分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向患者推荐销售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事实;

10、当事人提供的部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以及涉案食品为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事实;

11、2020年5月28日对李文娟的询问笔录、李文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

1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明知“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实际为普通食品的事实;

13、投诉举报材料、对投诉举报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作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事实;

14、当事人进销货台账,证明当事人采购销售“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樂亦康益生菌胶囊(台湾景岳LP33)”、“LP33益根敏益生菌粉(益可劲)”、“益根敏益生菌粉(湘雅天劲)”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

本局于2020年6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7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销售产品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利用其医生的职业背景等因素对消费者实施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性质恶劣,违法期间产品销售金额巨大,且涉及婴幼儿群体,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顶格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应缴纳罚款数额),并由本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6 月 10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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