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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宝坻益德中医门诊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06-16 18:49: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5日,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广案〔2019〕7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广案〔2019〕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宝坻益德中医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56538092B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口(供销合作社办公楼西侧)  

投资人:苗德根

身份证号码:1202241979xxxx0010  

联系电话:135xxxx1341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与东环路交口(供销合作社办公楼西侧)                                      

执法人员通过广告监测平台发现当事人利用该主体注册的“中医思维十”微信公众号在网络上宣传“山楂山药丸”、“九香伏湿贴”、“怀参九谷羮”产品时,通过文章介绍的形式,宣传上述产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                    

经查,当事人以其名义注册了“中医思维十”微信公众号,并在微信公众号内以文章的形式宣传“山楂山药丸”时使用含有“山楂山药丸集“……大山楂丸”与“八珍糕”功效,消食之余兼可强健脾胃……山楂还有平喘化痰、抑菌、治疗腹痛腹泻的神奇功效……”; 宣传“九香伏湿贴”时使用含有“……九香伏湿贴的最重要的几种配方,九种配方,芳香化湿促进药物成分的气化,通达五脏六腑和全身,各种配方互为作用集止痛,消肿毒,通窍,解暑辟浊,和中止呕,健胃、行气,治妇女带多,生肌止痛于九方……”;宣传 “怀参九谷羮”时使用含有“……黑芝麻:可清除体内自由基,抗氧化效果显着。具有延缓衰老、治疗消化不良和治疗白发都有一定作用,精选9种药食同源食材,由铁棍山药、人参、黑芝麻、黑米、黑豆、核桃、黑小麦、黑果枸杞、黑乌枣等九味黑食材按比例搭配研磨而成,每款配料的食材都各有独特的营养价值。铁棍山药,健脾养胃、滋阴益精、润肺止咳等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款产品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和科学依据。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符合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宣传的“九香伏湿贴自上市两个月以来累计销售达到50万盒500万贴”内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上述行为符合发布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在发布广告期间通过发布内容内的二维码链接到投资人注册的微店内进行销售。上述三个产品的广告内容均是当事人自行设计和发布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23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

2、2020年1月10日、4月7日、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询问笔录2份,共计9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事实情节。

3、2020年1月10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产品广告截屏取证单5份,共计25页,当事人的投资人注册微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事实情节。

4、2020年4月7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产品广告截图取证单1份,共计9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事实情节。

5、2020年4月7日,当事人的投资人注册的“葫芦中医”微店注册信息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的投资人注册微店的基本情况。

6、2020年4月7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品外观照片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所售产品的基本情况。

7、2020年4月7日,当事人提交的《关于中医思维+公众号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及产品销售情况。

8、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医疗执业备案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计4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9、2020年4月7日,当事人提交的宣传产品的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1份,共计22页,证明当事人所宣传产品的质量情况。

10、2020年4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的“中医思维+”微信公众号检查笔录1份,共2页,取证单1份,共2页,产品下架截图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11、2020年5月7日,当事人提交的产品销售微店截图1份,共计12页,证明当事人在发布广告前后产品销售情况。

2020年5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宝广案〔2019〕7号),告知了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内对商品的销售状况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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