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6月6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天津市入一三烤鸭餐饮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语案的处罚决定(津市监和罚【2019】267号)。
案件名称 |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天津市入一三烤鸭餐饮有限公司发布医疗用语案 | 张清华 | 91120101352883951J | 张清华 | 津市监和罚【2019】267号 | 2019年9月12日,我所接举报信,信中反映举报人于2019年9月6日在天津市入一三烤鸭餐饮有限公司用餐,点餐时发现该店菜单脱骨凤爪菜品下一段“鸡爪中含有丰富的脂肪,食用后维持体温和保护内脏,为人体提供必需的脂肪酸,可促进这些脂溶性维生素的吸收,增加饱腹感。其中所含的蛋白质,具有维持体内钠钾的平衡,可消除水肿,提高人体免疫力”的文字,涉嫌宣传治疗功能。2019年9月20日,我所执法人员至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店堂内餐桌上摆放的菜单里脱骨凤爪菜品下,发现确实存在上述文字。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1205 |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