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兆药业—甘草)。
当事人:广西吉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10997J
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去石埠街道办事处石西村五队1号
法定代表人:肖艺
2019年9月25日,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崇左市青红药店的甘草(批号:181102,标示生产单位:广西吉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2019年11月13日,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19YPC000999),检验结果:【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甘草苷0.38%),【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甘草酸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述甘草为劣药。2019年12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同时,本局于2019年12月6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崇左市青红药店的甘草(批号:181102)为当事人生产。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9日至20日生产甘草中药饮片(批号:181102,包装规格0.25kg/袋、0.5kg/袋)8.50kg;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0月5日销售上述甘草(批号:181102)8.25kg,留样0.25kg。当事人生产该批甘草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97.38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6.39元。
2020年5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药监药生罚告〔2020〕19号),在3 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甘草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或从重的情形,应当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
鉴于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甘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玖拾柒元叁角捌分(¥297.38);
2.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陆佰壹拾贰元柒角捌分(¥612.78)。
以上罚没款合计:玖佰壹拾元壹角陆分(¥910.16)。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本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本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