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5月27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天津市西青区好世佳食品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稳罚〔2019〕 54 号。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2019〕 54 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好世佳食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20111MA062YXC4T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中心街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德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1427********1110
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好世佳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健康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9日,已超过有效期。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好世佳食品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2YXC4T;经营范围:食品、香烟、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办公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1200110098653;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负责人张德敏的健康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好世佳食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张德敏的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年12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19年12月20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健康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3、2019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健康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4、2019年12月20日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19年 12月20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健康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执法人员已于2019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2019〕54号),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健康证超过有效期从事食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