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19>>

荆州市抽检10类食品147批次样品 不合格2批次

2019-11-11 22:36: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29期)》。据公告,,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抽检酒类、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水产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10类共计14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45批次,检验项目不合格样品2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沙市区楚坛香酒类经营部销售的十年老窖二花酒(47vol)、高粱酒(49vol)检测出甜蜜素超标。检验机构为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查明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抽样编号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分类

公告号

公告日期

任务来源/项目名称

检验机构

备注

公告网址链接

DC19421000471002421

1

沙市区楚坛香酒类经营部

沙市区北湖路20号晒金小区1316号商铺

沙市区楚坛香酒类经营部

沙市区北湖路20号晒金小区1316号商铺

十年老窖二花酒(47vol

计量称重

/

2018/5/20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3g/kg‖标准值:不得添加

酒类

2019029

2019.11.08

市级专项

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http://gsj.jingzhou.gov.cn/zwdt/tzgg/309495.htm

DC19421000471002420

2

沙市区楚坛香酒类经营部

沙市区北湖路20号晒金小区1316号商铺

沙市区楚坛香酒类经营部

沙市区北湖路20号晒金小区1316号商铺

高粱酒(49vol

计量称重

/

2019/5/10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008g/kg‖标准值:不得添加

酒类

2019029

2019.11.08

市级专项

荆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http://gsj.jingzhou.gov.cn/zwdt/tzgg/309495.htm

 

附件:食品抽检合格2019029

 

本次检验项目

一、酒类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酒类检验项目包括酒精度、甲醇、氰化物、铅(以Pb计)、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山梨酸、甲醇、二氧化硫残留量、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氰化物、展青霉素、警示语标注。

二、餐饮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餐饮食品检验项目包括甲基汞、无机砷、甲醛次硫酸氢钠、糖精钠、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氯霉素、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大肠菌群、黄曲霉毒素B1、挥发性盐基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游离性余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总砷、苯并(a)芘、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三、茶叶及相关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茶叶及相关制品检验项目包括哒螨灵、啶虫脒、多菌灵、甲拌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杀螟丹、铅(以Pb计)。

四、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铬(以Cr计)、无机砷、二氧化钛、黄曲霉毒素B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过氧化苯甲酰、赭曲霉毒素A、二氧化硫残留量、玉米赤霉烯酮、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五、肉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肉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山梨酸、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商业无菌、糖精钠、氯霉素。

六、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总砷(以As计)、水分、二氧化硫残留量、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黄曲霉毒素B1、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西马特罗、达氟沙星、沙拉沙星、孔雀石绿、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诺氟沙星、甲基汞(以Hg计)、无机砷(以As计)、铬(以Cr计)、多氯联苯、氟苯尼考、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氯霉素、亚硫酸盐、氧乐果、敌敌畏、甲胺磷、毒死蜱、多菌灵、甲氰菊酯、阿维菌素、甲萘威、克百威、荧光增白剂、6-苄基腺嘌呤(6-BA)、灭线磷、久效磷、赭曲霉毒素A。

七、水产制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水产制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甲基汞、铝的残留量、二氧化硫残留量、山梨酸、苯甲酸、挥发性盐基氮、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镉(以Cd计)、糖精钠。

八、速冻食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速冻食品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氏菌、镉(以Cd计)、铬(以Cr计)、总砷(以As计)、甲基汞(以Hg计)、无机砷(以As计)、黄曲霉毒素B1、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氯霉素、胭脂红、二氧化硫残留量。

九、调味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调味品检验项目包括氨基酸态氮、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苯甲酸、山梨酸、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游离矿酸、总酸、糖精钠、甜蜜素、苏丹红I、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IV、罗丹明B、谷氨酸钠。

十、饮料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饮料检验项目包括界限指标、镍、锑、浑浊度、铅(以Pb计)、总砷(以As计)、镉(以Cd计)、亚硝酸盐、余氯(游离氯)、三氯甲烷、挥发性酚、耗氧量(以O2计)、溴酸盐、硝酸盐、电导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蛋白质、茶多酚、咖啡因、二氧化碳气容量、甜蜜素、山梨酸、安赛蜜、苯甲酸、糖精钠、脱氢乙酸、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菌落总数、霉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商业无菌、三聚氰胺。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