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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市场监管局:17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9-11-05 17:16: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食用农产品、糕点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类食品667批次样品,17批次食品不合格。

  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246批次,不合格5批次;抽检食用农产品254批次,不合格6批次;抽检糕点81批次,不合格5批次;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6批次,不合格1批次。

  不合格产品样品情况

  (一)桂林市泰洪升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桂林市果兴农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汉果茶”,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检测结果为3.07mg/kg,标准规定为≤2.0mg/kg。

  (二)三江县仙人山茶行销售的标称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布央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三江红(红茶)”,不合格项目为水胺硫磷,检测结果为0.16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

  (三)灵川县新世纪超市销售的标称由桂林山水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汉果茶”,不合格项目为铅(以Pb计),检测结果为5.09mg/kg,标准规定为≤2.0mg/kg。

  (四)叠彩区康皓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桂林鑫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丹桂花干”,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为1065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五)秀峰区鑫享达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阳朔县白沙鸿发果品厂生产的“桂花代用茶”,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检测结果为0.840g/kg,标准规定为≤0.1g/kg。

  (六)北海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宁春城店销售的标称由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广西和盈农牧有限公司局塘村吴升村养殖场养殖的“本地走地鸡”,不合格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测结果为2.05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七)北海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路宁春城店销售的标称由南宁市宾阳县黎塘镇广西和盈农牧有限公司局塘村吴升村养殖场养殖的“农家乌鸡”,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测结果为254.8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八)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二桥市场的廖熙琼(防城区二桥市场A47、B46摊)销售的“美人椒”,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0.096mg/kg,标准规定为≤0.05mg/kg。

  (九)防城港市玉祥商贸有限公司港口铜锣湾店销售的标称由防城港市鼎佳置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肠”,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检测结果为42.1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广西钦州市丰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丰惠超市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测结果为0.056m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一)南宁翌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三街两巷分公司销售的“面包蟹”,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测结果为3.0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十二)隆安县城北金华超市销售的标称由隆安县丁康花生油厂(普通合伙)生产的“花生油”,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检测结果为13mmol/kg,标准规定为≤6.0mmol/kg。

  (十三)平乐县乐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灵川县亿强食品厂生产的“脆皮汉堡(调理面包)”,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①1.0×103CFU/g、②4.7×102CFU/g、③20CFU/g、④8.1×102CFU/g、⑤1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CFU/g、M=102CFU/g。

  (十四)阳朔新春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由秀峰区汇之福食品厂生产的“甜心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霉菌,检测结果为2.1×102CFU/g,标准规定为≤150CFU/g。

  (十五)灵川县新世纪超市销售的标称由桂林荣和食品厂生产的“桂花夹心酥”,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0.80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

  (十六)叠彩区康皓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桂林荣和食品厂生产的“桂花脆皮酥”,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测结果为0.67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

  (十七)宁明县冠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由南宁市广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茶饼”,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①1.2×104CFU/g、②1.9×104CFU/g、③3.4×104CFU/g、④1.8×104CFU/g、⑤2.4×104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4CFU/g、M=105CFU/g。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南宁、桂林、防城港、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柳州、桂林、北海、防城港、钦州、崇左、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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