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抽查公告>>地方抽查>>2019>>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1批次食品不合格

2019-10-25 18:02: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检〔2019〕2号)的有关要求,按照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西青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安排部署,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组织开展了53批次流通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经过检测,所检批次样品受检项目52批次合格,1批次不合格。

  本次抽检的流通环节主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豆及豆制品、糕点。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整顿办函[2011]1号) 、《红糖》(QB/T 456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310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GB 192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19302-2010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黄豆复合调味酱》(SB/T 10612-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 )、《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卫生部2011年第4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啤酒》(GB/T 4927-2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 )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1,总汞(以Hg计),铬(以Cr计),二氧化钛,过氧化苯甲酰,苯并[a]芘,酸值(KOH),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氨基酸态氮,总砷(以As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苏丹红I,苏丹红II,苏丹红III,苏丹红IV,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蛋白质,酸度,大肠菌群,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菌落总数,霉菌,酵母,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纳他霉素,水分,酸价(以脂肪计)(KOH),,氯霉素,二氧化硫残留量,柠檬黄,日落黄,氧乐果,灭线磷,吡虫啉,甲胺磷,甲氰菊酯,甲醇(按100%酒精度折算),氰化物(以HCN计)(按100%酒精度折算),酒精度(20℃),甲醛,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螨,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碘(以I计),亚铁氰化钾(以Fe[(CN)6]4﹣计)等指标,共抽检53批次产品,其中1批次不合格。

不合格产品明细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名称

规格型号

商标

生产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果

标准值

1

衡水市东宝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武强县食品城

天津市西青区渤发食品便利店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上辛园底商8-18-2

日本豆(裹衣花生)

110/

东神

201961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1.1g/100g

0.50g/100g

(责任编辑:车车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