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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食药监局: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18-12-25 16:42: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5日,东莞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通告称,近期,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食用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3类食品共90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87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肉制品230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食用盐20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61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东莞市凤岗新兰百货商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加碘低钠盐(食用盐),氯化钾检出值为5.80g/100g,标准规定为10~35g/100g。初检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复检机构为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东莞市万江跃新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广东省盐业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加碘低钠盐(食用盐),氯化钾(以干基计)检出值为4.21g/100g,标准规定为10-35g/100g。初检机构为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复检机构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2.东莞市大岭山珍盈百货店销售的标称靖西优美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野山椒凤爪(经靖西市食药监局调查核实,生产企业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910CFU/g、1.5×105CFU/g、8.4×104CFU/g、2.7×105CFU/g、1.1×106CFU/g, 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10CFU/g、780CFU/g、290CFU/g、<10CFU/g、85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东莞市大岭山钊坤腊味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肉食制品厂生产的招牌腊肠(未过异议期),氯霉素检出值为0.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东莞市樟木头广豪粮油店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南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浓香花生食用调和油、食用调和油,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检出值分别为0.48mg/kg、0.65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mg/kg)高出60%、1.17倍;东莞市常平俊德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回家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调和油,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检出值为0.50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3mg/kg)高出66.67%;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东城星河城店销售的标称佛山市顺德区从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然派鲜味牛肉干,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8×104CFU/g、1.6×104CFU/g、1.8×104CFU/g、1.5×104CFU/g、2.1×104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3.东莞市合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家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浓香花生油,酸值检出值为1.3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mg/g)高出30%。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53.1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高出1.655倍。检验机构为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4.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万江上东店销售的标称重庆采阳农业发展合作社生产的山椒凤爪,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9.2×103CFU/g、2.5×103CFU/g、1.5×105CFU/g、1.3×105CFU/g、7.2×102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东莞市万江明信日用品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家壹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浓香花生油,酸值(KOH)检出值为1.4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mg/g)高出40%;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53.6μ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μg/kg)高出1.68倍。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5.东莞市海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明记腊味加工场生产的风味肠(腌腊肉制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6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高出32%;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大朗环球贸易广场店销售的标称中山市黄圃镇今荣肉类制品厂生产的珍味腊肠(猪肉大豆蛋白肠),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3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高出46%。检验机构为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的经营者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对相关的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处理。同时,通报标示的食品生产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31。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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