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2日,东莞市食药监局官网发布通告称,根据2017年东莞市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计划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该局组织开展了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11月1日至11月30日,共检查15家企业,发现7家经营企业未履行好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告。
监督检查线索已移交企业所在镇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处理,被通告的经营企业所在镇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查处情况将依法依规进行公开。
规范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包含酒店、美容院、美发店、电商、微商等)应当能够提供所售化妆品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提供产品备案电子凭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提供《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进口化妆品,需提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
望广大消费者选择规范企业购买化妆品,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经营企业,请消费者谨慎选择,不要购买使用或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一经发现请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31。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结果(2017年第2期)
序号 | 检查日期 | 被检查企业名称 | 监督检查结果 | 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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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11/9 | 东莞市企石天使化妆品店 | 销售个别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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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11/9 | 东莞市企石美伊坊化妆品店 | 销售个别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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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11/9 | 东莞市企石圣笛莎美容院 | 销售个别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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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11/9 | 东莞市美之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委托生产的雪贝妮诗®弹力眼部精油与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QB/T4079不相符。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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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11/9 | 东莞市韩方科颜商贸有限公司 | 委托生产的韩方科颜®新活修护原液标注有韩文内容与《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不符。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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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11/10 | 东莞市祥越贸易有限公司 | 经营化妆品未履行索证萦票和台账管理的有关规定。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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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11/30 | 东莞市金炫美贸易有限公司 | 销售的个别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要求。 | 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