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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药监局:1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17-09-26 16:58: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保障“中秋、国庆”期间食品安全,引导群众科学健康消费。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节令性食品的专项监督抽检。其中:第一批抽检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蔬菜制品、糕点(含月饼)、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等共15个类别955批次样品,合格样品941批次,不合格样品14批次。

  本次抽检粮食加工品11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食用油167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冷冻饮品5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速冻食品2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糖果制品29批次,均为合格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3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水果制品29批次,均为合格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饮料120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方便食品59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薯类及膨化食品6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蔬菜制品59批次,均为合格产品;糕点(含月饼)9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30批次,均为合格产品;餐饮食品52批次,均为合格产品。

  不合格样品情况如下:

  (一)穆棱市乐望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哈尔滨市云天绿豆食品厂生产的年糕,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的检测结果为0.0708 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鸡东县新世纪超市销售的标称鸡西市城子河区好兄弟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刀削面,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结果为0.392 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加格达奇区广润发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阿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吊炉花生(蒜香味),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7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牡丹江市爱民区嘉恒超市销售的标称鞍山久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粗粮锅巴,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104,1.2×104,9.6×103,1.7×104,2.1×104CFU/g,标准规定n=5,c=2,m=104,M=105CFU/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五)集贤县大润发玛特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北百事康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橙汁果粒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103,970,1.2×103,1.4×103,820CFU/mL,标准规定值n=5,c=2,m=102,M=104CFU/mL。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六)绥芬河市弘旭果菜超市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北方一品豆油厂生产的老式笨榨大豆油,溶剂残留量检出值为23.0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七)富裕县万家乐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阿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毛毛虫(姜味)(油炸型膨化食品),酸价(以脂肪计)(KOH)检出值为8.7mg/g,标准规定为≤5mg/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八)伊春市伊春区桃金源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佳木斯晓东食用油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油,溶剂残留量检出值为48.4m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九)黑河市爱辉区华富量贩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黑河市凤林种植合作社生产的大豆油,苯并[a]芘检出值为15.2μg/kg,标准规定为≤10μg/k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加格达奇区西城汇超市销售的标称哈尔滨市东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菌酸菜丝,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370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一)鸡东县龙江新客隆超市销售的标称肇东市兰迪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健玮冷面,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6×105CFU/g,标准规定值为≤50000CFU/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二)牡丹江市爱民区嘉恒超市销售的标称沈阳蓝岸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汽水,酵母检出值为810CFU/mL,标准规定值≤20CFU/mL。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三)佳木斯近江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鞍山市汉青饮品有限公司出品生产的大连汽水,酵母检出值为830CFU/mL,标准规定值≤20CFU/mL。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十四)双鸭山市宝山区客比达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泰州市天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香原味营养麦片,霉菌检出值为130cfu/g,标准规定值≤50cfu/g。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不合格产品情况。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食品请拨打当地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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