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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药监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样品处置情况

2016-04-13 15:03:58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药监总局2016年第12号通告不合格样品处置情况的公告

2016年 第 1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12号《关于春节期间食品专项抽检15批次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中,涉及贵州省2批次不合格样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的黔福香屯乡麻辣香肠(检出山梨酸,标准值为不得使用)、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8日的威宁荞酥(铝的残留量超过限量标准)。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省食药监局收到国家总局第12号通告中涉及的不合格样品报告书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贵阳市食药监局、威宁县市场监管局、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涉案企业下达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二、调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样品黔福香屯乡麻辣香肠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

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1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至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成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兴华妻子)处,要求该公司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厂房已被拆迁。

因该公司在2015年8月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中,有产品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于2015年10月份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鉴于此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抽样地点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对该批不合格产品是否属于贵州黔福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以及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数量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因该公司厂房已被拆迁,相关生产情况需进一步核实,待调查清楚后,再依法处理。

2.经营环节

经查: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遵义第二分公司共购进该批黔福香屯乡麻辣香肠120公斤,销售104.16公斤,下架15.84公斤。该公司对15.84公斤不合格黔福香屯乡麻辣香肠进行了销毁处理。

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责令改正处理,免予处罚。

(二)不合格样品威宁荞酥处置情况

1.生产环节

经查:贵州芦丁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生产记录、销售票据等材料,无法得知其具体的生产量并对不合格威宁荞酥进行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为使用了含铝的明矾。

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对该公司生产的同批次不合格威宁荞酥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4元,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本通告的不合格威宁荞酥,辖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下达《责令停产整顿通知书》。因该公司生产许可证将到期,待其整改完成并进行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后,再对其生产情况进行复查。

2.经营环节

经查: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遵义珠海路店以8.00元/盒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15/8/18的威宁荞酥 30盒,销售了15盒(含抽样8盒),其余15盒退回供货商进行了销毁处理。

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该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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