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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颜悦色”告了“茶颜观色” 获赔170万元

2021-04-26 17:36: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南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就“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茶颜观色”使用与“茶颜悦色”近似的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向“茶颜悦色”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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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之际,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披露了这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0年8月,茶悦公司作为原告将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郡昇品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刘琼饮品店(以下简称刘琼饮品店)作为被告,以被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

茶悦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吕良创作了“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品牌相关商标标识、品牌宣传文案、饮品名称、门店装潢等作品,从2013年12月28日在长沙开设第一家“茶颜悦色”新中式鲜茶门店,推广中国风“茶颜悦色”茶饮料品牌。“茶颜悦色”茶饮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经长期统一大量使用与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影响。2017年以来,洛旗公司与凯郡昇品公司共同在其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与“茶颜悦色”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设计,如模仿“茶颜悦色”饮品菜单、饮品名称、标识、文化标语、门店装潢设计进行茶饮料广告宣传,并积极对外进行加盟许可招商业务的宣传与推广,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被告洛旗公司称,茶悦公司商品装潢只限于茶饮料杯,并且茶饮料杯装潢多变,不具有稳定性,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茶颜观色”饮料杯与“茶颜悦色”饮料杯装潢差别较大,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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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所以,原告的商品装潢不应只局限于饮料杯,而是门店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清单、集点卡等元素共同构成的组合体,系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原告装潢相同或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4月22日,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洛旗公司、凯郡昇品公司、刘琼饮品店共同向茶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70万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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