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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达国家质量政策比较研究系列报道之一
2020-04-21 10:29:25 中国质量报

主要发达国家质量政策比较研究系列报道之一

美国质量政策:独立监管和共同治理并行

开栏的话:2019年,中国质量报刊社承担了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的研究项目“主要发达国家质量政策比较研究”,最终形成了一项重要项目研究成果《主要发达国家质量政策比较研究报告》。该报告通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士、欧盟、日本、韩国等7个主要发达国家(地区)的质量政策开展研究,提出了对我国质量政策的建议。在当前我国大力推动质量强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研究报告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本报今日起推出“主要发达国家质量政策研究系列报道”,对研究报告进行选登,同时对相关质量专家进行采访,多方面推动研究成果的应用。

美国的质量政策是从1906年开始发展起来的,至今已经历了初创阶段、基础阶段、完善阶段和强化阶段4个不同层次的政策状态,目前呈现出以风险驱动为核心,独立监管和共同治理并行的特征。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划分明确的质量政策,每类产品的监管都有其合适的归属机构;美国能够更好地运用其他机构和主体来共同推进质量提升。

美国质量政策发展概况

美国拥有全国性的监管机构55个,人数近13万人。美国既是一个成功的工业化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强有力的监管型国家。数据资料表明,在美国,社会性监管的从业人数远远大于经济性监管的从业人数,占监管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在美国的社会性监管机构中,有众多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其中主要有美国贸易委员会(FTC)、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等。

美国质量政策发展可以分为初创阶段(1906年以前)、基础阶段(1906-1938年)、完善阶段(1938-1962年)和强化阶段(1962年至今)4个阶段。现如今,美国质量政策呈现出风险驱动、独立监管和共同治理的三大特征。基于质量安全的风险来驱动制度的变迁与改进,是一个基本的特征。基于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这些特点,各国设置的质量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从属型质量监管机构、隶属型质量监管机构、独立型质量监管机构3种类型,美国的质量监管机构分别属于后两种类型。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将这些独立的监管机构称之为“无人领导的国家机关第四分支,一个不负责的机构和无法协调的权力的集大成者”。作为政府的独立质量监管机构,不仅拥有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力,甚至还拥有监管规则制定的“准立法权”,以及行政裁判的“准司法权”,可以说拥有比一般的政府部门更大的权力。同时,这些机构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3个部门之外,不受政府各内阁部门的直接控制和干预,在其职权和监管范围内,即使是国会和最高法院也不得任意干涉。所以,美国政府的质量监管部门,并不同于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政府机构,而是一类具有极大独立性的特殊政府部门,这是为了适应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专业需要,使其可以不受干预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美国并没有因为质量安全的公共性就固守于政府的单一管理,而是与其他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共同对质量安全进行治理,这是美国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又一重要特征。

美国质量政策及作用影响

美国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管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国会立法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职权,机构制定的法规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要求,机构内部还有详细的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的工作程序,使日常工作有章可循,降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其公平、公正和一致性。美国法律很重视对人身财产伤害的保护,法律体系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的权利,监管机构的职责,仲裁规则等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此外,还对一些直接关系消费者安全的产品专门制定了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产品,同时为保证产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而有效的标准和监管程序。

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认证认可与强制检验制度、产品分类监管制度、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和激励制度。

这些制度一是有效地提升了产品质量与安全。由于美国的监管机构设置是根据产品分类而定,因此相关机构不仅监管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还要监管出口、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由美国执行风险管理理念与市场运作机制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按照产品风险等级对不同产品监管力度不同。此外,美国政府注重和鼓励消费者参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有强大的网络平台,便于消费者的参与。

二是构建了完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机制。虽然美国产品也经常发生质量安全事件,但在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支持下,能够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件影响。美国重视风险管理理念,监管以预防为主,注重对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在此基础上为政府部门、相关机构进行产品安全管理,制定消费者安全政策,评估政策效果,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三是形成了公正透明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美国并没有因为质量安全的公共性就固守于政府的单一管理,而是与其他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共同对质量安全进行治理,这是美国政府质量管理体制的又一重要特征。在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中进行市场化的改革,与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协同开展质量共同治理,也是美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质量管理体制发展的重要路径,公开性与透明性是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基本要求。

美国与我国质量政策比较分析

全能政府与独立监管。中国现有的质量管理体制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政府对质量的管理依然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其所管理的质量范围几乎无所不包,使得政府承担了过多的、也承担不了的质量管理责任。同时,这种“全能型”的管理,也抑制了企业作为微观质量主体的行为,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质量领域的优胜劣汰。导致这一“全能型”管理的原因,虽然有公民对政府的过度压力、体制变迁的阶段性等因素,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来自于对政府质量管理职能定位的模糊与摇摆。而美国则认为质量安全风险往往与专业技术性问题高度相关,需要专业技能和技术法规手段作为支撑,而不是一般的公共事务处理和程序性安排。对质量安全风险的管理,除了一般性的制度安排以外,更需要对行为进行具体规制,包括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质量行为进行执法。可以将不同产业进行划分从而制定不同的独立监管机构,甚至直接参与该领域的产业经营活动。

独领风骚与共同治理。中国现有质量体制的困境在于,企业质量主体的地位始终得不到确立,从而导致政府主体承担超越公共边界的责任。由于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加之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尚未完成,社会发育也很不成熟,因而政府在质量的共同治理中,还必须扮演规则制定、制度安排和模式建构的主导作用。尤其是面对由于企业不诚信,而导致的非正常的质量安全事件,政府更有必要在质量监管上发挥主导作用。但是,现有的治理模式已经证明,完全依赖政府的质量监管,实际上有效性的边际产出越来越小,亟待发挥市场主体的基础作用,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切实通过竞争建立企业的质量激励与约束机制。而美国并没有因为质量安全的公共性就固守于政府的单一管理,而是与其他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共同对质量安全进行治理。美国认为质量安全问题虽然是一个由政府进行监管的公共对象,但是由于质量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监管对象的复杂性,以及政府资源的有限性和官僚主义,特别是政府因被“寻租”而导致的过度监管等诸多因素,政府的质量安全监管也会失灵。这就需要借助社会和市场的力量,来矫正和弥补政府监管的失灵。

(主要发达国家质量政策比较研究课题组供稿)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 小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