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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空气净化器过程存价格欺诈 北京亚都被罚15万元

2022-03-02 15:3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近日新增一则行政处罚,该公司因违反多项法规被罚15万元。

违反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相关规定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据定数显示,当事人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2月21日,在天猫商城亚都官方旗舰店对商品ID:526400552079,型号为KJ500G-S5,名称为亚都空气净化器家用新房除甲醛异味灰尘大户型棋牌室吸烟净化器开展聚划算促销活动,活动网页宣传活动到手价1499元对比日常到手价1999元,通过查看当事人销售记录及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开展聚划算活动前7日内该产品无1999元实际成交价,最低成交价1299元。上述行为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曾因虚假宣传产品以次充好等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注意到,这并非该公司第一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2020年4月,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被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78万元。

2019年5月,该公司在其官网页面使用了“分解甲醛技术行业第一”宣传用语。经核实,当事人对其在网站网页上的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和文件佐证,宣传用语与实际不符,属于虚假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1万元。

此前产品因抽检不合格被通报

此外,本网还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上海市生产和流通领域加湿器产品抽检结果显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都环保科技”)生产的“Yadu亚都”超声波加湿器(生产日期:2021-01)被检出标志和说明项目不合格。

产品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主要考核产品的标识信息是否符合标准或明示要求。该项目不合格时,将使消费者缺乏正确使用商品的依据,同时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也不利于监督部门对商品的有效监督。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亚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注册资本5.5亿元。法定代表人丁磊。经营范围包括加湿器、净化器、冷风机、暖风机、除湿机、净水设备、换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照明设备及配件、电力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等。

(责任编辑: 崔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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