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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撤回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

2024-03-21 10:34:05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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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了动态核查工作。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本机关决定撤回1427项建筑企业资质(含公路类资质38项、水利水电资质32项)(详见附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法予以撤回。

被撤回资质企业应于2024年4月2日前将相应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交回发证机关(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联系电话:22565475,83963205)。

附件:撤回限期整改不合格资质的企业名单.xls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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