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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强化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线工程扬尘监管监督

2024-03-08 10:5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3月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拆除、管线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图源: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通知强调,针对今年以来的空气质量改善形势十分严峻,给全年实现改善目标造成较大困难。为落实全市生态环境质量“首季争优”专题研究会议精神,进一步治理拆除、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难点问题,现将以下有关工作事项明确:

一、强化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监管

1.切实落实备案管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指导、组织、协调乡镇(街道)政府落实扬尘防治监管职责,督促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18号)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备案手续。

2.监督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备案手续的同时,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方案中应明确围挡设置、拆除破碎作业持续加压喷淋、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停止拆除作业、拆除工程完毕后在法律规定时限内覆盖等措施。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工程安监机构在拆除、破碎作业时对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监督执法,鼓励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帮扶指导。

二、强化管线工程扬尘监管

1.建设项目红线内配套管线工程。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红线内配套的燃气、电力、通信、供排水管线(道)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红线内配套管线(道)工程监督检查力度,主动查处无证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对于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问题屡教不改的,将建设、施工单位和相关管线国有企业通报给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查处。

2.排水管网修复和提升改造工程。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排水管网修复和提升改造工程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查处规模以上排水管网修复和提升改造无证施工、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3.道路大修涉及管线开挖(回填)工程。城管部门负责道路大修涉及管线开挖(回填)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查处涉及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4.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管线开挖(回填)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造成的道路开挖、管线和绿化迁移等的恢复工作,以及临时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的拆除和清理工作,同时落实洒水、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轨交公司将道路恢复和管线工程移交给县级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应出具轨交公司和属地政府的书面移交材料,项目所在地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加强轨交公司移交属地的道路恢复、管线迁改无证施工和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三、强化通报查处力度

市城管局、水务局、通管办、能源集团、轨交公司、供电公司、各通信运营商和各地住建部门要强化各自领域、辖区内施工扬尘污染监管检查力度。市工地扬尘办将组织开展拆除、管线工程扬尘污染督查,对于扬尘污染问题监管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将通报给市政府,并提请生态环境监察部门进行专项约谈和督察。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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