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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

2024-01-29 16:30: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披露,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针对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作出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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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意见》共分为6个部分,主要从5个方面提出17条具体举措,主要包括:

(一)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一是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二是落实地方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闭环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强化综合保障。三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做好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管理。

(二)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一是认真开展隐患排查。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二是加强隐患分类管控和应急处置。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严重隐患要立即采取管控措施,相关人员拒绝撤出的,依法责令撤出。三是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探索危房解危政策措施,合理选择“留、改、拆”等解危方式。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住房条件改善等工作,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符合住房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的群众给予必要帮扶。四是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检测市场管理。要求各地建立优质诚信的房屋鉴定机构名录库,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非法挂证、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一是加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对于依法需要办理用地、规划、建设手续的,要按照要求和程序实现应办尽办;对于依法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用地、规划管理与后续建设管理相衔接;对于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的,要严格依法审查、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无须申请施工许可的,要常态化开展排查、抽查,消除监管盲区。二是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对于后期转为经营用途的自建房,明确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应当提醒申请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或函告属地乡镇(街道)进行核查。

(四)切实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管理。一是健全改扩建和装修事前告知承诺机制。产权人(使用人)在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前要履行报告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等。二是加强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分类监管。对依法应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改扩建和装修工程,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涉及改变主体或承重结构的经营性自建房施工期间,应当停止营业。三是强化改扩建和装修工程巡查检查。充分发挥网格员、物业人员、综合执法(城市管理)人员等前哨作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装修改造行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检查,拒不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四是严厉打击改扩建和装修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装修企业,依据《建筑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对涉嫌违反建筑规划的装修改造行为,及时移交职能部门予以认定,并加强联合执法。违法装修改造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有发生现实危险的,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

(五)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完善法规制度。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创新试点,加快出台地方性法规,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法规制度和标准保障。二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明确加快推进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形成“全省房屋建筑一张图”。三是加强工作保障。要求市县明确经营性自建房管理牵头部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监管力量。四是做好宣传引导。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跟踪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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