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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部分信用评价指标的通知

2023-12-15 14:17:0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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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停止采集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中企业纳税信息,纳税信息不再纳入企业信用计分,信用评价系统自动扣除相应分值。凡参与我省信用评价的勘察设计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福建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系统”进行相关信息确认。

请各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信用评分以及信用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排查,聚焦评价主体、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关键环节,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的,要尽快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修订、废止,并向参与评价的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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