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0)〔2023〕31号)、《潮州市自然资源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潮州市潮安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潮自然资管制〔2023〕37号)文件规定,同意我区征收我区集体土地1.1389公顷,其中农用地1.1389公顷(耕地0.2395公顷、草地0.89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潮州市潮安区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凤塘镇湖美股份经济联合社。
三、征收土地面积:凤塘镇湖美股份经济联合社1.138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该批次用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潮安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8.4620万元的18%的比例计提,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26.021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26.021万元已经存入“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在征地时给予一次性补助,由凤塘镇湖美股份经济联合社自行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凡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潮州市潮安区自然资源局提出。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利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0)〔2023〕31号征地批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10月31日